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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辽宁成人高考的舞弊行为如何处理?

来源: 辽宁成考网  日期:2021-06-09 10:19:06  浏览:1313 
辽宁成人高考的舞弊问题。
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根据中国教育部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应被定为考试违法行为,并根据要求取消该科目地考试成绩:
(1)将不符合要求的物品带入考试场地
(2)不符合要求的入座
(3)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之前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再进行解题;
(4)在整个考试过程中进行旁窥、做小动作、互相暗号;
(5)在考试场地范围内,对考生进行吵闹、吸烟或进行其他危及考场纪律的个人行为;
(6)没有通过考试的工作人员私自离开考试场地;
(7)将考卷、试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同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;
(8)在考卷要求以外的地方写出名字、在试卷上标明资料内容;
(9)其他违反考试场地标准、但不构成舞弊者的个人行为。

违背考试公平公正、公平标准,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试题答案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:
(1)携带与考试试题有关的原稿或存放与考试试题有关资料的电子产品
(2)剽窃或协助他人剽窃试题答案或试题相关资料者;
(3)争抢、盗取他人考卷、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;
(4)在整个考试期间使用通讯设备;
(5)以他人代替报考的;
(6)有意销毁考卷、试卷;
(7)在考卷上填写姓名、准考号等与本人真实身份不符的内容;
(8)传递、接收物品或交换考卷、试卷、草纸;
(9)其他欺诈个人行为。

应试人员在考试全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,如有下列个人行为之一者,应试人员应予记过或记大过。
(1)根据伪造的证件、证明、档案资料和原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分数的;
(2)在整个阅卷过程中被发觉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上有二份以上(含二份)试卷答案的;
(3)考场纪律混乱,考试纪律不能控制,作弊现象大量发生;
(4)考试工作人员协助进行舞弊性的个人行为;
(5)其他被认为是舞弊的个人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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